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