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