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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