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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