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