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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