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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