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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