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