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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