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