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扶助、教育、服务等安置帮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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