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四条 鼓励建立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帮教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帮教组织)。
社会帮教组织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帮教组织开展帮教工作。社会帮教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开展帮教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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