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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