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六条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了解服刑劳教人员情况。
监管场所应当自接收服刑劳教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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