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七条 监管场所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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