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八条 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