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条 教育等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做好指导、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