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