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