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和优惠措施。
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和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