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