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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