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