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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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
第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
第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第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第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第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
第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人士教育培养,通过宗教院校教育培养、国民教育和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增强...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设立、变更、撤销和合并宗教院校,应当由市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培养;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并报经市宗教团体同意。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本市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宗教团体提出聘用计划,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单、讲授课程、课时和任教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宗教院校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开展培养...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在本市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合理宗教活动的需求以及相关宗教团体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改...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市或者区宗教团体同意后,并报经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区...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并在宗...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信教公民应当推选二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不得在宗教活...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宗教团体认定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一)宗教团体依...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院校毕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市稳定从事宗教主要教职五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宗教团体...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经...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需要编印、发送宗...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信教公民的要求,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追思等宗教仪式。
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举...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七条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市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
出于自养目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八条 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市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外国人申请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应当向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报...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条 市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办事机构、开设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可以与外国人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在对外进行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其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社会保障、经营管理和出版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