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