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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