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