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