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