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宗教团体应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应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