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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