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