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信教公民应当推选二至三名代表,由信教公民代表按照国家规定,向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拟设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区的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
区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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