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宣传和争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