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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