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并在宗教团体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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