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需要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