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信教公民的要求,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追思等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婚礼仪式的,结婚双方必须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