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