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批准的临时活动地点外传教。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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