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市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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