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