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条 市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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