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八条 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市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拟定为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征得寺观教堂同意后,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活动的时间、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等事项,并将协议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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