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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