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办事机构、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