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可以与外国人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