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在对外进行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其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