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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