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院校毕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市稳定从事宗教主要教职五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推荐,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其户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入本市。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