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并报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